全成都地区范围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内申请指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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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58信息网】《旅游法》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,招徕、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为其提供旅游服务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,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,依法办理工商登记:
全成都地区范围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内申请指南
成都地区范围内专项审批旅游许可证旅行社设立业务许可申请指南?


实施主体: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


承办机构: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


服务对象:企业法人


办件类型:承诺制;20个工作日


行使内容: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审批


办理结果: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


经营范围:国内旅游业务,入境旅游业务


申办范围:金牛区,成华区,锦江区,青羊区,高新区,武侯区,郫都区,双流区,新都区,温江区,新津区,天府新区,龙泉驿区,青白江区,大邑县,蒲江县,金堂县,邛崃市,彭州市,都江堰市,简阳市。


办理依据: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》


第六条 《条例》第六条第(一)项规定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


(一)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,或者申请者租用的、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;


(二)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。


第七条 《条例》第六条第(二)项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、设备:


(1)、2部以上的固定电话;


(2)、传真机、复印机;


(3)、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。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,应当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(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,下同)提交下列文件:


(一)设立申请书。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,设立地址,企业形式、出资人、出资额和出资方式,申请人、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、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;


(二)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股东信息;


(三)企业章程;


(四)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;


(五)经营场所的证明;


(六)营业设施、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;


(七)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。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(含州、盟,下同)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,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;


《旅游法》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,招徕、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为其提供旅游服务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,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,依法办理工商登记:


(一)有固定的经营场所;


(二)有必要的营业设施;


(三)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;(四)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;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《旅行社条例》第六条、第七条;


办理条件: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,依法办理工商登记:(一)有固定的经营场所;(二)有必要的营业设施;(三)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;(四)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;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
申请材料:


1、系统内完善基础信息


2、营业执照正副本


3、营业场所证明


4、场地租赁协议


5、法人履历表


6、申请单位企业章程


7、办公设备证明材料


8、旅游责任险凭证


9、导游信息,劳动合同


旅行社许可证办理流程:


申请:申请单位在“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”系统内提交申请材料。


受理: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,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并提出审核意见,科室管理代表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。


办结:打印许可证,对审批材料进行归档管理,并将相关文件送达申请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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